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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捐赠基金-国际化基金管理办法
2016-10-09 09:12     (阅读:)

一、总 

第一条 为切实践行盘锦校区国际化的办学方针,大力推进校区国际化的建设进程,为师生广泛参与国际交流项目保驾护航,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特下设校区国际化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校区国际化基金管理及使用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充分发挥社会捐赠资源在国际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国际化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教师、学生参加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赴国(境)外交流访学等,以在全球化背景下共享国际教育资源,帮助师生了解多元文化,营造国际化氛围,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竞争力突出的拔尖创新人才,推进校区国际化进程。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在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在编教师及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  个人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2. 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百分制)或专业排名为前30%。

3. 教师申请资助出国参会须受邀作口头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

4. 已获得国(境)外高校或主办方的邀请函

第六条  申请资助国际交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 项目对学生了解国际领先学术水平、体验世界知名大学学习氛围、了解多元文化及拓宽国际化视野有明显助推作用。

2. 交流学习的学校须是基本公认的世界知名大学, 交流时间应为一个月以内。

3. 项目内容应以学术交流、课程学习、社会调研、企业参访、会议论坛、文化体验为主。

4. 通过项目的实施可与国(境)外大学拓展并深化实质性友好合作。

三、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机构组成

1、 成立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国际化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基金计划的执行和日常管理。

2、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区领导、科研与学科工作部国际化及对外联络办公室、捐赠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3.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工作部国际化及对外联络办公室。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修订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国际化基金管理办法;

2、评审基金申请者资格和申请项目;

3、决定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每半年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

5、对基金资助个人及项目进行验收和效果评估;

6、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监督基金发放及使用情况;

7、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国际化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职能。

四、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个人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校区国际化及对外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国际化基金个人资助申请表》、历年成绩单、专业排名证明、外语水平证明,由学院负责人填写推荐意见。

2、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对申请人资质、费用预算及资助必要性进行评审,同意资助人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则予以批准。

3. 原则上,亚洲国家与地区每人次每年资助上限为5000元人民币,其他国家每人次每年资助上限为10000元人民币,原则上同一申请人每年仅资助一次。

第十条 项目申请程序

1、项目负责人首先向国际化及对外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国际化基金项目资助申请书》,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推荐意见。

2、项目负责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及学院/单位同意意见,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对项目内容、拟申请资助金额和资助必要性进行评审,同意资助人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则予以批准。

3、 亚洲国家与地区每人资助上限为2000元人民币,其他国家每人资助上限为5000元人民币,原则上15名学生需有1名带队教师,带队教师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在回国半个月内提交总结、影像资料并报销结账。

第十三条  申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负责人申请,学院/部门推荐,委员会审核,择优资助”的方式,不接受事后补报申请。

五、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化基金款额主要来源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第十五条  基金在上一年度的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留用。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报销时必须有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及经费负责人签字,通过校区财务办公室按照相关票据金额在资助上限范围内实报实销,不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七条   对不及时汇报使用情况或使用不当者,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停止拨付或追回资助金。

第十八条  在本基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依校纪校规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科研与学科工作部国际化及对外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科研与学科工作部

国际化及对外联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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