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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6-10-20 19:54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进一步鼓励支持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必须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称“国际处”)负责人是因公出国审核审批的第一责任人,财务处负责人是因公出国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纪委、监察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学校发展大局和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加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造就培养人才,提升学校教育科研领域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  适用项目

第四条 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  开展科学研究;

(三)  进行学术访问;

(四)  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五)  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进行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不列入学术交流合作范畴仍执行《大连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适用人员

第六条 本细则中所提到的教学科研人员是指:

(一)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

(二)在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上文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四章  计划制定

第八条 要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性出访任务年度计划不列入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第九条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可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列入个案进行报批。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后,凭教育部、组团单位或学校出具的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市外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审批程序如下:

(一)担任学校主要领导职务人员须填写教育部及大连理工大学相关申报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相互签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学校现任副校级干部按照教育部授权,由我校自主审批。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相关申报材料,国际处负责人签批并上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部政审;

(三)学校现任正处级干部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相关申报材料,首先由所在单位(学部、院系、处)的行政负责人及党委/总支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及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依次签批,再交由国际处负责人签批并上报外事工作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组织部政审;

(四)其他教学科研人员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相关申报材料,首先由所在单位(学部、院系、处)的行政负责人及党委/总支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由国际处负责人签批并上报外事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组织部政审。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特殊情况可持普通护照出国,但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同意后可按照上文审批流程中明确的程序进行审批。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国际处审批后报组织部备案;

(二)其他人员报国际处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包括以下类别:

(一)有多项出访任务,且由于办理时间冲突等原因,无法用因公护照同时办理多个国家签证;

(二)个别国家(包括巴西、印度等),签证手续复杂且办理时间较长不易出签;

(三)受聘于我校的国(境)外教师;

(四)持有出访国绿卡赴该国或持有申根国家永久居住权赴申根国执行学术交流任务;

(五)长期公派出国(境)期间赴其他国家(地区)执行学术交流任务;

()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等。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出访前在财务处网站下载《因公临时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由财务处和国际处实行审批联动。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既要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要符合预算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教育部或我校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八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回国后要按《大连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报上级部门依规依纪惩处。

第九章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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