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外汇业务的各项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学部、学院,研究生院,各处、办,各直属单位的,因公务出国(境)执行访问、参会、学术合作与交流等任务,期限在三个月以内(不含三个月)的人员(以下简称“各单位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事宜,必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因公临时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经批准并将《因公临时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交至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出境。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境)。归国后,须先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出国申请表复印件,之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机票款原则上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根据机票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四)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住宿费标准依照财政部、外交部颁布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见附件3)。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补助标准依照财政部、外交部颁布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见附件3)。
(二)因电话费、上网费在“公杂费”中统一包干,餐费在“伙食费”中统一包干,若住宿费中包含电话费、上网费、餐费等,应予以扣除。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四)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五)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境外费用,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之后持下列材料到财务处办理:
1、按要求填写的大连理工大学经费报销单。
2、《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复印件(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
3、《大连理工大学临时出国人员国外开支明细表》。据实填写开支事项及金额,经手人或带队团长签字。
4、国际航空公司机票及出、入境登机牌。
5、境内、外有效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地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6、出国前在银行换汇的回单。财务处依据出国前在银行换汇回单的牌价核算外汇,如不能提供换汇单,则根据报销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第十六条 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境外费用时,对于国内单位开具的原始票据,按照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外事、审计等部门要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学校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时,院士参照部级标准执行,教授及其他正高级职务人员、四级职员参照司局级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财政部、教育部、外交部的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