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全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出访团组计划。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应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应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出访团组人选建议,坚持因事定人,严禁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校领导因公临时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制定(不含纯学术访问)。每年年初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定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任务事项,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确定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对于确有必要临时安排的公务出访任务,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校长批准后按相关流程办理出国手续。校党委书记、校长年度出访计划应在每年年初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教育部;每次出访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有关程序上报教育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不同校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
第三条 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与共享。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校领导和机关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出访计划应事前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公示,各学部/学院工作人员出访计划应事前在所属学部/学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国(境)申请表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按期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相应网站公示出访总结报告。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予审核审批,财务处不予核销出国(境)费用。
第四条 切实加强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对专程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往访国多个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要求适当放宽在外时间。纯学术访问可适当放宽在外时间。
第五条 严格执行提前申报制度。因公临时出国(境)应至少提前两个月申报,不接受事后补报申请。出国(境)前未申报者,归国后将不予以报销出国(境)费用。出访团组要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严禁随意更改行程和访问内容,严禁出访未经审批的国家、地区及城市。在外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第六条 在岗在编教职员工严禁持因私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持因私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财务处不予报销。
学校自聘人员因公出国(境)办理手续,应由聘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协调聘用人员所属劳务派遣公司出具自聘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委托函,经人事处确认聘用关系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因公派出执行公务。
受聘于我校的国(境)外教师、全日制统招学生(含学位留学生)出国(境)执行公务,持有出访国绿卡的教师赴该国执行公务,长期公派出国(境)期间赴其他国家(地区)参会,可经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持因私证件出国(境)。
第七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各部门、各单位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出国(境)前,需向财务处提交《因公临时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不得事后补交。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境外费用流程如下:
1.按要求填写的大连理工大学经费报销单。
2.《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复印件、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
3.《大连理工大学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明细表》。据实填写开支事项及金额,经手人或带队团长签字。
4.国际航空公司机票及出、入境登机牌。
5.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有关信息(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6.境内、外有效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地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7.出国前在银行换汇的回单。财务处依据出国前在银行换汇回单的牌价核算外汇,如不能提供换汇单,则根据报销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第八条 严格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管理。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返还,由市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短期出国(境)管理(3个月及以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